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全过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监督实验室消防安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并对其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政府采购程序指导和监督全校化学品的采购。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一)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新疆农业大学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七)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等部门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上述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八)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归口管理。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凭国家批准的有关资质统一采购危险化学品。所有危险化学品购买需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危险化学品申购需求后,校内各审核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购需求进行审核。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包括网络购买)、转让剧毒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资质场所的认定。
第九条 管制类化学品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二、三类)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审核,保卫处和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审批。
(二)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通过新疆危爆物品管控平台申购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派出所、沙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核,获取购买许可证,由具有资质的供货商供货。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平台申购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沙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审核,获取购买许可证,由具有资质的供货商供货。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装运,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配备消防器材、通讯、监控、红外报警设施等必要装置。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十六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简称MSDS)。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存放管理。实验室内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1人必须是教师)、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和派出所。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安全管理。
(一)对于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实验室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二)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
(三)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四)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其他分解系统。
(五)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进行详细指导,介绍规范的操作方法及有关的安全防护知识。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要实行专人负责制,领用需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学院审核后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统一发放。各实验室应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实验使用有剩余时,应存放在学院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并办理存放手续。领取数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用量,不在实验室内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条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一)所有实验气体购买必须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学院审批备案。做好台账管理,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实验用气瓶台账》。
(二)气体钢瓶应存放至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三)气体管路须有标识,经常开展检漏工作。实验完毕后,关闭总阀。
(四)所有气瓶须严格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五)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有关实验气体和气瓶的管理实施细则参照《新疆农业大学实验用气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液氮管理
(一)购买液氮须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经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批准后统一购买,由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二)液氮罐要存放至通风良好的阴凉处,避免存放在密闭空间。液氮温度为—196℃,操作时应有防护措施(防护眼镜、防寒厚手套、安全防护面罩、防护衣服)。
(三)液氮罐在使用或存放时,禁止倾斜、横放、倒置、堆压、相互撞击或与其他物件碰撞,要做到轻拿轻放并始终保持直立。
(四)液氮罐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正常情况下,罐体上下温度一致,取下盖塞后,罐口内的雾气不往外溢而往下沉。如发现罐子盖塞上和罐体上部“出汗”有水珠或结霜现象,或者是用手触摸罐外壁,感觉上部冷而下部热,用耳朵在罐口处听,罐子内有比较频繁的气泡声,说明液氮罐质量已经出现问题,应慎重使用或停止使用。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制定化学废弃物分类收集标准及要求,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废弃物暂存库在集中处置时开放,接收实验废弃物。暂存库附近严禁明火,实施24小时监控。废弃物需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二十四条 化学品废弃物收集与存放、转运与处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进行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新农大办发〔2012〕31号)同时废止。